妨礙信用卡管理罪一般怎么判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為選擇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為(持有、運輸、出售、購買、非法提供、騙領)的選擇,也包含對象的選擇,行為人只要實施一種行為侵害一種對象即可以成立本罪。
妨礙信用卡管理罪一般怎么判:
1、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注意本罪為選擇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為(持有、運輸、出售、購買、非法提供、騙領)的選擇,也包含對象(偽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選擇,行為人只要實施一種行為侵害一種對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了兩種以上行為,侵害兩種對象的,仍為一罪,不實行并罰。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綜上所述,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來說有兩種量刑標準,要按照實際的涉案金額來決定,信用卡要由商業銀行下發,受法律的保護,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能借給他人使用。明知道是偽造的信用卡,還幫助他人運輸且涉案數量較大的情況,會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認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對象是信用卡,行為中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偽造的信用卡,又包括偽造的空白信用卡。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都認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的持卡人違反規定將信用卡交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但一般來講,行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數量不會太多,行為人與持卡人的關系也比較密切,有的還得到持卡人授權。在這種情況下,持有他人信用卡行為雖屬違法,但不具有刑事違法性。然而,如果發現行為人持有大量他人的信用卡,又不能說清其合法來源,也認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關系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或者偽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購買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等諸行為,與信用卡詐騙罪有密切關聯。行為人基于實施信用卡詐騙的主觀故意而實施上述行為的,屬于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牽連,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信用卡詐騙行為,且達到信用卡詐騙罪立案追訴標準的,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尚未實施信用卡詐騙行為,或者雖然實施了,但尚未達到信用卡詐騙罪立案追訴標準的,應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論處。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我國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客觀:
[刑法條文] 我國刑法第177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第三十條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觀方面時,構成該罪,(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需要達到“數量較大”。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1)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2)項規定的“數量較大”。2、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3)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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