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相同點在于:1.兩者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2.兩者都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時才能實行。3.兩者都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相應損害后果的,均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都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違法阻卻事由。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不同點在于:1.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害來源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數情況下)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2.行為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損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緊急避險則是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3.行為的限制不同。正當防衛的實行,只要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緊急避險則只能在沒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險的情況下,迫不得已而實施。4.行為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損害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損害不過于懸殊即可;而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則一般需小于所避免的損害。5.正當防衛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緊急避險則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法律分析:1.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時,如果行為人是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擊,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如果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損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屬于緊急避險的范疇。
2.緊急避險必須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衛無此要求。
3.對主體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要求主體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軍人或消防隊員等)。而正當防衛就沒有這樣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4。避險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怎么樣選擇,兩害相全取其輕,必選所保護的利益必須要大于避險行為所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損害的利益,避險就沒有意義,法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
5.實施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異同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都是刑法規定的典型的排除犯罪性的行為,而者有許多相似之處:(1)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都具有主觀目的的正當性,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損害;(2)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都具有客觀行為的有益性,雖然他們都給某種權益造成一定的損害,但從社會整體看,結果均是有益于社會的;(3)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都具有實施行為的合法性,即前提都是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侵害或者危險的威脅;(4)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責任相同。當超過法定限度時,都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危險的來源不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不僅有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且也包括自然界的力量、動物的襲擊、人的心理、生理狀態等,只要對被保護的合法權益產生危險的都可以成為危險的來源;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2)行為實施的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實施,也就是說,只有在實行避險行為是唯一方法時,才能實施這一避險行為;而正當防衛并不受這一條件的限制,可以選擇采取多種防衛手段。(3)損害的對象不同。緊急避險是針對無辜的第三者的利益進行的,而正當防衛行為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決不允許對第三者實施。(4)限度條件不同。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等于或大于均屬于避險過當;而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只要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屬于防衛過當。(5)主體要求不同。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而正當防衛沒有主體上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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