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責任:施虐幼兒園老師致受虐兒童人身損害時,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虐兒童的監護人可以向施虐老師主張,也可以向幼兒園主張。施虐老師與其所在幼兒園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
施虐幼兒園老師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賠禮道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但是,現實中,一般受虐兒童所受的身體傷害很輕微,這就使得受虐兒童的監護人主張賠償時陷入困境,能獲賠償的項目和金額也微乎其微,只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法官可以憑自由裁量權多判一點。受虐兒童的監護人基于訴訟成本與收益的考慮往往會放棄訴訟的司法保護。行政責任: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63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于已經查實的校園虐童(虐待)事件,應當首先由公安機關控制涉嫌虐童的行為人、幼兒園管理者育部門則需要根據相關的教育、辦學法規,對涉事園方、校方作出頂格處罰,特別是要對不能有效配合公安和教育部門調查事件、消極應對家長維權訴求的園方和校方責任人,給予包括但不限于暫停辦學或取消辦學資格等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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