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處罰
犯罪未遂的處罰犯罪未遂的處罰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的量刑標準如下:
1、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態。
犯罪未遂有不同的類型;一方面,類型不同,其所反映的違法性程度就不同;另一方面,某些犯罪未遂的類型與非罪之間容易混淆,故研究犯罪未遂類型具有重要意義。
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將其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將他人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存在兩種情形:一是行為未造成任何侵害結果;二是造成了一定侵害結果,但不是行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實行行為性質所決定的侵害結果。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可能達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后者又進一步分為對象不能犯未遂與手段不能犯未遂。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強奸既遂和未遂是怎么界定的
強奸既遂和未遂的界定如下:
1、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構成犯罪既遂,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達成的,屬于犯罪未遂;
2、當受害者為幼女時,只要行為人的生殖器與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觸,即視為強奸既遂;
3、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本質必須是“明知的情況下”,強奸不是過失行為;
2、犯罪主體:一般是男子(即14周歲以上負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強奸罪是8種相對責任能力的人需要承擔完全刑事責任的行為之一),然有一般就有例外,除男子可以成為強奸罪的犯罪主體外,婦女亦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但婦女不能是單獨的實行犯,只可以是共同實行犯或是間接正犯。例如幫實施強奸的人脫褲子、幫按住被害人等情形,可以構成強奸罪的共犯;或是委托他人去強奸其他婦女,則構成強奸罪的間接正犯;
3、主觀要件:需是有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目的或奸淫幼女的目的;
4、侵犯對象:需為婦女,且針對已滿14周歲的婦女,是普通強奸罪;針對不滿14周歲的婦女,是奸淫幼女;因為我國法律規定了已滿14歲周歲的女性屬于婦女;侵犯的客體為婦女性的自主權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即在客觀要件上需違背婦女意愿,實施強奸行為。此處需要注意:不滿14周歲的幼女需要區分于已滿14周歲的婦女,即使幼女同意發生性關系,也是構成強奸罪的,因為幼女的心智不成熟,缺少辨認是非的能力,所以該情形也是構成強奸罪的。
綜上所述,強奸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方式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沒有導致結果,即可認定為犯罪未遂。我們國家它是存在著插入說和接觸說兩種不同的判斷標準的,對于未成年人來說的話,就是按照接觸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預備的區別
法律主觀:
犯罪未遂 與犯罪預備、 犯罪中止 的區別是什么 犯罪預備:我國 刑法 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蔽覈谭▽W界認為這只是對犯罪預備行為的描述,并非犯罪預備的概念。根據這一規定及有關刑法理論,犯罪預備形態,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現為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并不是凡是發生了犯罪結果的都是犯罪已經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征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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