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樹木1000-1500棵判刑,涉嫌盜伐、濫伐林木罪。盜伐、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二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三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伐幼樹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林業部門依據《森林法》進行行政處罰。違反《刑法》才構成犯罪。《刑法》345條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里的情節嚴重,根據司法解釋第11條第1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刑法第345條(《刑法修正案(四)》第7條)第3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森林法》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加工、運輸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處違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價款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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