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犯罪分子本人賠償,不能株連無辜。但由于某些案件有特殊性,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本人無能力賠償,可由別人代為賠償:
(1)根據婚姻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損失,其父母有賠償義務,應由其父母賠償。
(2)如果有同案犯或者其他人參與作案,其他人不管構成犯罪還是不構成犯罪,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都要承擔民事責任,都應賠償。
(3)被告人犯罪行為的違法所得,如果有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對這一部分,其家屬有退賠義務。
(4)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是應當判處死刑,并且必須執行的,那么,被告人的親屬應被告人的請求,或者主動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代替被告人賠償。當然,這種賠償也應視為被告人進行的賠償,據此可以對被告人依法適當從寬處罰。
(5)成年人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雖然不能讓其家屬或者動用家庭成員共有財產賠償,但可以動用家庭財產中屬于犯罪人那一部份賠償。
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等罪,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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