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抗稅罪與欠稅的區別,欠稅,又稱拖欠稅款,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由于客觀原因超過了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欠稅與抗稅罪在主觀上都具有故意性,行為都具有公開性,既欠稅人未繳稅款與抗稅罪的拒不繳納稅款一樣,都是行為人明知沒有繳納稅款,且毫不欺騙或隱瞞,稅務機關也知道其未繳納稅款。兩者的不同點在于:
第一,抗稅罪具有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欠稅、一般并不具有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繳納或故意暫時拖欠。
第二、抗稅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欠稅并不采用暴力威脅方法、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2、抗稅罪與一般拒不繳納稅款行為的界限。兩者區分的關鍵在于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脅的方法。抗稅罪是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而一般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并沒有采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多表現為無視稅收法規,消極地拒不繳納稅款;以各種借口,采取軟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或提供納稅資料;或者因發生納稅爭議而拒不納稅。對于一般的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應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規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論處,但不能以抗稅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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