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一些殘疾人或者孕婦人觸犯了刑法,往往會抱有僥幸逃脫法律處罰的心理。那么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如何對他們進行審判的,直接宣告無罪或者有罪但是免除處罰嗎?答案是否定的,除了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其他人犯了刑事案件都要受到法律的處罰,只是對于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或者緩刑的罪犯來說,采取相對特式的刑罰方式而已。那么2018新刑訴法監外執行有哪些規定呢?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和條件
1、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2、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3、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4、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二、決定
1、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
2、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1、事前監督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2、事后監督
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四、及時收監執行
1、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2、對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五、刑期計算
1、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2、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3、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倘若犯罪分子符合2018監外執行條件并申請監外執行成功,則監外執行期間會算入刑期內,并且期間會有人監督。監外執行人員逃跑脫離監督人員視野,將會進行收監處理,情節嚴重的還會加重刑期。反之監外執行期間表現好,會獲得減少刑期的機會。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
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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