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認識程度上的差別,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但這種認識程度上的差異并不影響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明知的,無論是明知其必然發生還是明知其可能發生,并對這種危害結果持希望其發生的心理態度,即可構成直接故意。
2、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不包括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因為放任是以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具有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這種或然性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又決意實施的,則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觀意志只能是屬于希望結果的發生的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從容的態度。正因為如此,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是認定間接故意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發生危害結果,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3、疏忽大意的過失
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
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說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
4、過于自信的過失
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犯罪。這種過失,就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來說,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同時又懷著某種僥幸心理,輕信這種結果也許不會發生。
擴展資料
故意的認定:
1、要將犯罪故意與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區別。
2、要將犯罪故意與單純的認識或者單純的目的相區別。
3、要將總同與分則的明知相區別。
4、要將俁理推定與主觀臆斷相區別。
過失的認定:
1、認定疏忽大褐的過失應當從分析行為入手,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的知能水平,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2、認定過于自信的過失:不能將合理的信賴認定為輕信能夠避免;不能將遵循了行為規則的行為認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犯罪故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犯罪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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