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行為一般情況下屬于民事違法行為,如果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即屬于刑事違法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二規定了高空拋物罪,即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
高空墜物公安處理流程高空墜物公安處理流程大致如下:
1.民警到達現場后首先要對現場進行初步的勘驗,排除故意的情形。如經常性的在某一帶地區車輛被高空墜物所砸,那很有可能是出于報復社會的心理而為之,這種情
形就可能觸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必須主動作為,調查取證進行處理。
2.通過初步的勘驗,若能排除故意的情形,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建議被侵權人尋求物業協助找到肇事行為人請求索賠,若不能達成協議或不能找到具體侵權人的,建議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構成犯罪的,立案偵查。
三、
高空拋物砸車子了可以報保險嗎高空拋物砸車子了可否報保險要看車主是否購買了車損險。如果沒有購買車損險,那么車險是不理賠的,如果購買了車損險,那么車險可以賠。車損險的保障范圍包括因為墜落、傾覆、碰撞、外界物體墜落、倒塌、地震、洪水、暴雨等導致的車輛受損,因此高空墜物砸車是屬于車損險保障范圍的。
找法網提醒您注意,如果是在2020年9月19日車險改革之后購買的車損險,其中還包括了無法找到第三方險,因此,高空墜物砸車,即便是找不到第三方致害人,保險公司也可以進行賠付,而無需車主自己承擔部分損失。
一、高空拋物法律法規
高空拋物法律法規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 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墜物過錯責任認定原則是什么
高空墜物過錯責任認定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理論上認為,整個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這便是過錯推定原則。建筑物上的墜物造成他人損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個或幾個在行使其對建筑物的所有權時,出于故意或過失的過錯損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應該對造成的損害承當 連帶責任 。所有權人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時, 不得違反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三、高空拋物傷人怎么進行賠償
高空拋物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找法網提醒您,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責令其承擔 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目前生效的是《民法典》,本法對高空拋物規定如下: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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