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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構成要件(販賣嬰兒罪如何判定)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4-09 15:02:51

兩家互換孩子要判幾年

兩家互換孩子要判5年以下。
兩家互換孩子構成了遺棄罪和拐賣兒童罪。兩個家庭孩子換孩子是屬于違法的行為。法律是不允許這樣交換孩子的,必須是自己的親生家庭,才能撫養孩子。
遺棄罪的意思是,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
遺棄罪構成要件:
1、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3、主體為特殊主體,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拐賣兒童罪是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是拐賣兒童罪。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
拐賣兒童罪構成要件是:
1、行為對象僅限于婦女與兒童。
2、行為內容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犯罪人主觀上是故意。
綜上所述,換孩子是違法的,這種行為是侵犯未成年人依法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表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要看是否具備本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2、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4、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拐賣兒童最多判多少年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拐賣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罪怎么處罰
(一)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拐賣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二)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
(三)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采用偷盜的方式使嬰兒脫離其監護人的監護,有時候公安部門打拐時解救被拐賣兒童,因為嬰兒沒有認知能力,沒有辦法找到嬰兒親生父母,給被拐賣者造成終生遺憾。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認定這是指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為制止被拐賣人或其親屬的反抗而實施捆綁、毆打行為,或者被拐賣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拐賣中的毆打、侮辱、虐待、強迫賣淫、奸淫等行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況,包括引起自殺在內。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回歸之前的臺、港、澳地區,香港、澳門已經回歸中國,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二、拐騙兒童罪構成要件
拐騙兒童罪,是指采用蒙騙、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本罪的行為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客觀上表現為拐騙不滿14周歲的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行為既可以針對兒童實行,也可以針對兒童的家長或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主要表現為蒙騙、利誘,將兒童偷走、搶走的行為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故意拐騙使之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
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蒙騙、利誘手段,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也有相同之處,但后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別。拐騙兒童后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并罰。
三、拐賣兒童婦女犯罪管轄地怎么確定
1、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以及拐賣活動的途經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2、幾個地區的司法機關都有權管轄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機關管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人數較多,涉及多個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3、相對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別在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實施某一環節的犯罪行為,犯罪所跨地域較廣,全案集中管轄有困難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的司法機關對不同犯罪分子分別實施的拐出、中轉和拐入犯罪行為分別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拐賣兒童罪量刑標準2023

拐賣兒童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是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或有拐賣兒童三人以上、奸淫被拐賣婦女、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等法定加重情節的,對行為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法定加重情節有: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拐騙兒童罪認定:

1、拐騙兒童罪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而非監護權,故監護人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

(1)“拐騙”行為主要表現為蒙騙、利誘,將兒童偷走、搶走的行為也成立本罪。

(2)拐騙行為既可以針對兒童實行(如欺騙兒童,將兒童帶走的行為),也可以針對兒童的家長或監護人實行(如欺騙兒童父母,使其將兒童交給行為人)。

(3)從收買者、拐騙者、拐賣者處拐騙兒童的,成立拐騙兒童罪。

(4)責任形式為故意,不具有或者不能證明具有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等目的。如果證明其以出賣為目的拐騙兒童的,成立拐賣兒童罪;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控制兒童作為人質的,成立綁架罪。

2、罪數問題:

(1) 拐騙兒童的行為本身導致兒童傷害的,屬于想象競合犯。

(2)以撫養為目的偷盜要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后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司法解釋規定)。但這種情形行為人實施了兩個獨立的行為,侵犯了兩個不同的法益,理應認定為數罪。因此,刑法理論主流觀點認為,拐騙兒童后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并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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