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公安局還是檢察院
做出決定后,執(zhí)行機關也是公安機關。
1、公安局取保候審:案子在偵查階段辦理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批準。
2、檢察院取保候審:案子移交到檢察機關,由檢察院機關批準。不管是在公安局辦理還是在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其執(zhí)行機關都是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取保候審到哪個部門提出申請
取保候審到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如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應當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律師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取保候審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法,與被申請人的關系;
2、被逮捕人的姓名、住址、涉嫌罪名、批捕機關,羈押場所;
3、申請事由,事實和理由。在檢察院批捕后,如果是犯罪行為較輕的,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但是,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需要經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部門的審核批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zhí)行。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是哪個部門來可以決定的
取保候審是哪個部門來可以決定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來決定。
【法律分析】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保釋制度具有重要的權利保障功能。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固然有利于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同時也要看到羈押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手段,它會造成對人權的嚴重侵害,因而是一種極具危險性的制度。保釋制度的另一優(yōu)點在于對國家資源的節(jié)約。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看管,要求有大量的人力物力作為保證,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fā)展中國家來說,把有限的辦案經費大量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設上,并不是一個最優(yōu)的資金配置選擇。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審前被集中羈押在一起,勢必會造成犯罪習性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觀惡性小、甚至可能是原本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因處于和累犯、慣犯一同羈押的環(huán)境中而潛移默化地發(fā)生思想改變,這無疑是與教育改造的初衷相背道而馳。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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