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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強迫交易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4-09 20:47:42

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

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如下: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強迫交易罪量刑標準

強迫交易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自然人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強迫交易罪,是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強迫交易行為包括,強買強賣商品的。所謂強買強賣,是指違背購買者或者出售者的意愿,以高價或者低價進行交易,或者在對方不情愿作交易的情況下強迫要求達成交易行為。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所謂服務,指的是具有正規的營業性服務,比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等。對于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時,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營利性服務的工作,而不能是沒從事此類服務的人。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這種情況是在投標或拍賣時多發的,一般是同是競標人或競拍者,但一方為了中標或中拍,而使用威脅或暴力手段強迫另一方放棄或者配合其行為,以達到一定目的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罪

強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強迫交易罪歷經兩次立法。

(一)1997年《刑法》修訂設立強迫交易罪

1997年《刑法》廢除投機倒把罪,設立了強迫交易罪,將強迫交易行為設定為以下兩類:強買強賣商品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即:“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強迫交易”的類型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強迫交易的另外三種類型: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并增設了第二檔法定刑,形成了現行刑法第226條的規定。

(一)犯罪客體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犯罪客觀方面

根據《刑法》第226條的規定,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迫交易行為,情節嚴重的行為。

1.暴力、威脅手段

成立本罪必須采取暴力、威脅手段,采取其他手段的行為不成立本罪。當然,由于本罪的法定刑較低,暴力、威脅手段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根據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的,屬于本罪中的“威脅”。

2.強迫交易行為

強迫交易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五種:

(1)強買強賣商品。這是指強迫他人購買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商品,或者強迫他人銷售商品給行為人或第三者。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這包括強迫他人為行為人或第三者提供服務,以及強迫他人接受行為人或第三者提供的服務。但這里的服務并不是指任何服務,而是僅指商業服務。

(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這是指在他人沒有意愿參與投標、拍賣的情況下強迫他人參與投標、拍賣,或者在他人有意愿參與投標、拍賣的情況下,強迫他人退出投標、拍賣。其中的“退出”并不限于在他人已經投標后撤回標書,或者已經登記參與拍賣后退出,在他人有愿意參與投標、拍賣的情況下,以暴力、脅迫手段不準他人參與投標、拍賣的,也成立本罪。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這是指強迫他人將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轉讓給行為人或第三者,或者強迫他人收購行為人或第三者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在強迫他人將公司股份轉讓給自己但未得逞后,通過依靠股東會決議等將他人股份轉移在自己或第三者名下的,應當視行為性質認定為盜竊罪或者詐騙罪。

(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這是指在他人沒有意愿參與特定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強迫他人參與特定的經營活動,或者在他人有意愿參與特定的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這里的“特定的經營活動”,并不是指特許的經營活動,而是指他人沒有意愿參與、已有意愿參與或者正在參與的經營活動。

3.情節嚴重

成立本罪還需要情節嚴重。根據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5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千元以上的;(3)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千元以上的;(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由此可知,滿足這些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三)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據《刑法》第231條的規定,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強迫交易的危害后果,并且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和過失無法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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