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強迫交易罪歷經兩次立法。
(一)1997年《刑法》修訂設立強迫交易罪
1997年《刑法》廢除投機倒把罪,設立了強迫交易罪,將強迫交易行為設定為以下兩類:強買強賣商品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即:“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強迫交易”的類型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強迫交易的另外三種類型: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并增設了第二檔法定刑,形成了現行刑法第226條的規定。
(一)犯罪客體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犯罪客觀方面
根據《刑法》第226條的規定,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迫交易行為,情節嚴重的行為。
1.暴力、威脅手段
成立本罪必須采取暴力、威脅手段,采取其他手段的行為不成立本罪。當然,由于本罪的法定刑較低,暴力、威脅手段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根據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的,屬于本罪中的“威脅”。
2.強迫交易行為
強迫交易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五種:
(1)強買強賣商品。這是指強迫他人購買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商品,或者強迫他人銷售商品給行為人或第三者。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這包括強迫他人為行為人或第三者提供服務,以及強迫他人接受行為人或第三者提供的服務。但這里的服務并不是指任何服務,而是僅指商業服務。
(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這是指在他人沒有意愿參與投標、拍賣的情況下強迫他人參與投標、拍賣,或者在他人有意愿參與投標、拍賣的情況下,強迫他人退出投標、拍賣。其中的“退出”并不限于在他人已經投標后撤回標書,或者已經登記參與拍賣后退出,在他人有愿意參與投標、拍賣的情況下,以暴力、脅迫手段不準他人參與投標、拍賣的,也成立本罪。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這是指強迫他人將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轉讓給行為人或第三者,或者強迫他人收購行為人或第三者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在強迫他人將公司股份轉讓給自己但未得逞后,通過依靠股東會決議等將他人股份轉移在自己或第三者名下的,應當視行為性質認定為盜竊罪或者詐騙罪。
(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這是指在他人沒有意愿參與特定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強迫他人參與特定的經營活動,或者在他人有意愿參與特定的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這里的“特定的經營活動”,并不是指特許的經營活動,而是指他人沒有意愿參與、已有意愿參與或者正在參與的經營活動。
3.情節嚴重
成立本罪還需要情節嚴重。根據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5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千元以上的;(3)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千元以上的;(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由此可知,滿足這些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三)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據《刑法》第231條的規定,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強迫交易的危害后果,并且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和過失無法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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