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怎么寫
辯護詞結構寫法
(一)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擴展資料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省××市××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張××之親屬許××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張××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細查閱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會見了被告人,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諸多疑點,難以定案。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關于本案中公訴書認定張××作案的證據
公訴人所列舉的能夠據以認定張××強奸殺人的證據主要有兩個:一是××公安局對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試驗結論,二是被告人身上的傷良。由于其他證據只能證明案件確實發生,但并不能證明罪犯是誰,因此,我僅就這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認罪認罰后的辯護詞怎么寫?
認罪認罰后的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山東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親屬的委托,指派李某某律師和本人擔任被告人吳某某的辯護人,在通過庭前閱卷,聽取被告人陳述,并通過法庭調查,現辯護人就本案有關情況發表如下辯護意見: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本辯護人認為此次犯罪事實基本清楚,且被告人吳某某認罪,對犯罪的事實部分不在發表辯護意見,現就量刑部分發表意見如下:1、被告人吳某某對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中,吳某某被詢問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盜竊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鑒于此請求法庭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表現一貫良好,沒有違法犯罪的不良記錄,此次犯罪因酒后一時沖動,未能控制自己所致。現在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深表后悔,確有悔改表現。3、被告人吳某某及家屬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并獲受害人諒解。案發后被告人吳某某的親屬已代為向受害人張某某進行了民事賠償,并獲得受害人諒解,受害人同意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固然為法律難容,理應懲罰,但被告人吳某某主動坦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認罪積極悔改,確有悔罪表現,同時對受害人進行了積極賠償并獲諒解。因此,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對被告人吳某某從輕處罰處罰,以達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這名年僅19歲的迷途知返,浪子回頭,重新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謝謝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辯護人:李某某律師2017年12月26日
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怎么寫
尊敬的審判長、公訴人: 劉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劉某近親屬的委托,擔任劉某的辯護人。經剛才的法庭調查、結合全案證據材料,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并予以采納: 辯護人對本案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僅就量刑部分提出辯護意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懇請法庭對劉某最大限度的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辯護人同意公訴人關于劉某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 二、劉某還具有其他從輕處罰的情節 1.本案的發生不同于社會上發生的故意傷害惡性案件,劉某傷害劉某付系鄰里糾紛處理不當引發,劉某一方在雙方爭吵較兇時選擇報警,劉某在對方先對自己動手后以及多人圍著打自己的情況下才拿工具傷了人,這些情節表明,劉某的主觀惡性相比惡性犯罪案件中的暴力之徒,要小的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于民間糾紛、鄰里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在處理時應區分惡性犯罪案件,以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為目的,處理案件,對主觀惡性不大的犯罪人,可以考慮從輕處罰。 2.劉某案發后認罪態度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如實供述案情。此外,劉某多次委托律師讓其家屬代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希望獲得其諒解。目前,劉某已向被害人劉某付賠償人民幣共計12萬元,被害人劉某付也對劉某進行了諒解,并出具了書面的諒解書。根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可以對劉某從輕處罰。 3.本案被害人一方存在一定的過錯,被害人劉某付欠工程款在先,而且拖欠時間較長。在劉某同父母來到被害人家中找被害人協商解決此事時,被害人兒子劉某某邀約了朋友過來,明顯具有糾集打架的意圖。而且,是劉某某先動的手,劉某是在多人圍打自己的情況下反擊的。因此被害人對自身引發的被害后果具有一定的過錯。 4.劉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平時表現都是遵紀守法,良好公民,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沒有任何不良嗜好,也從不做違法亂紀的事。這次行為事發突然,是他自己也沒有料想到的。事后劉某也是非常后悔,覺得自己遇事不夠冷靜,欠缺思考,以后一定要以此為教訓,不再犯同樣的錯誤。 綜上,辯護人認為,劉某此次犯罪事出有因,系一時非理性的沖動之舉。辯護人懇請法院充分考慮其自首、認罪悔罪的態度,結合其一貫表現,對其最大限度的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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