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使他人精神異常的,怎樣判刑要依據(jù)被害人的傷情而定,輕傷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不包括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的行為,是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故意傷害罪是典型的侵犯人身權利的自然犯罪,歷史久遠,是司法實務發(fā)案率最高的罪名之一,存在著諸多適用疑難問題,其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
故意傷害罪自1979年《刑法》設立以來,共經(jīng)歷一次修改,1997年《刑法》增加刑法種類、提高法定最高刑檔次。
(一)1979年《刑法》設立故意傷害罪
1979年《刑法》第134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1983年,《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將故意傷害罪修改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對檢舉、揭發(fā)、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行兇傷害的,可以在1979年刑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二)1997年《刑法》修改故意傷害罪
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故意傷害罪作了修改,在第一款中增加了“管制”刑,將第二款中致人重傷的法定最高刑由“七年”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時將“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修改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樣修改,主要是將故意傷害罪適用死刑的條件予以明確和嚴格限制,以控制故意傷害罪的死刑適用,體現(xiàn)了當輕則輕、當重則重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理念。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客觀上表現(xiàn)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構成本罪,主觀要件為故意。
(一)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nèi)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guī)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zhàn)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 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xiàn)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xiàn)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yǎng)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nèi)部,造成內(nèi)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2.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wèi)造成傷害而未過當?shù)模t(y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jīng)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見后文)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中發(fā)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guī)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jù)"合理沖撞規(guī)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guī)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行為的結果也是多種多樣的,如內(nèi)傷、外傷、肉體傷害、精神傷害等。使他人中毒、感染疾病,或者使疾病狀態(tài)惡化的,都屬于傷害結果。概言之,引起了被害人的身體機能從正常的狀態(tài)向不良的方向發(fā)展的狀態(tài),或者引起了病理學的狀態(tài)或者導致原有狀態(tài)變化的(包括長期性與一時性),都是傷害結果。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傷害結果的程度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死。這三種情況直接反映傷害行為的罪行輕重,對量刑起重要作用。
(三)主體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nèi),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jīng)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易言之,在傷害對象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jù)行為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
法律分析:不一定,要進行傷情鑒定,若是輕微傷,就達不到故意傷害犯罪的程度,但打人違法,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若是輕傷或輕傷以上,則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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