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逮捕了就一定會判刑嗎?
不一定。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應的檢察院移交案件。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才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根據事實與證據作出判決。
一、 尋釁尋釁滋事刑事立案標準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的量刑標準
1、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糾集他人多次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三、尋釁滋事檢察院不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能判刑嗎
尋釁滋事罪能判刑的。
對于尋釁滋事的,達到了立案追訴的標準,是可以判刑的。判刑如下: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
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尋釁滋事罪的主體;
3、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4、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等等。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指的是在一定的場合里無事生非,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是可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屬于刑事犯罪,量刑標準最高是處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般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逮捕了就一定會判刑嗎?
法律分析:尋釁滋事罪被逮捕,一般是會被判刑的。根據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1)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也屬于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2)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產生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于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
(3)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衛生食品后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
(4)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為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于毆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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