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定會逮捕嗎
刑事拘留一定會逮捕嗎?
刑事拘留不一定會逮捕,但被逮捕的可能性很大。
因為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一般來說是認為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而采取的強制措施,但是經過偵查,認為其行為構不成犯罪,或者證據尚不確實充分,或者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逮捕必要的,有可能不被逮捕。
如果被拘留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且有逮捕必要,經檢察機關批準后,是會被逮捕的。
刑事拘留不被批捕的可能性有多大
1、需要根據證據來進行判斷,刑事拘留并不意味著必須逮捕。
2、是否逮捕是由檢察院根據證據是否充分而決定的,如果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會不予逮捕,但不予逮捕并非意味著無罪。當公安機關認為有罪,而檢察院認為無罪時,檢察院會出具不予逮捕決定書,公安機關接到此文書后會對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一年)重新偵察到充足證據后,依然會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或直接起訴。
3、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公安機關會在收到不予逮捕決定書后24小時之內對嫌疑人取保候審。
當檢察院出具不予逮捕決定后,公安機關不會盲目撤消案件,99%的情況是辦理取保候審,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期限為一個月,也就是說,如果證據不足,你朋友最長一個月內會被取保候審。在37天之內被檢察院批捕了就要關押幾個月等法院判刑,判刑以后送到監獄服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公安機關在對案件進行相關調查的過程發現證據充足,并且犯罪嫌疑人已經交代了案件的相關過程,承認犯案的話一般都會被批捕。如果公安機關的證據不充足,并且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認罪的話那么檢察院可能會下達不批捕的決定,公安機關需要再次進行相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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