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遵循以下原則:1、適當補償原則;2、公平原則;3、法官自由裁量原則。離婚糾紛精神損害賠償因考慮因素:1、侵權情況。根據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來確定賠償數額。若侵權人的主觀動機具有故意或惡意,侵權行為的手段、方式、場合、持續時間及危害程度不同,則應有不同的賠償數額。同時,若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傷害較重,離婚后的社會評價降低,再婚比較困難及無生活來源的,則賠償數額應適當提高。2、侵權人承擔責任的能力及管轄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據案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若侵權人的經濟能力明顯無法承受權利人的主張的,則賠償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相應減少,而對于諸如社會知名人士、社會地位較高的人或對社會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當事人,則其賠償的數額應相應提高。這樣才能達到撫慰受害人及懲治過錯方的目的,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3、結婚時間。結婚時間的長短影響到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付出程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雙方都會對另一方和家庭進行感情和經濟上的投入,承擔相應的家庭責任,因此,結婚時間的長短對離婚當事人受到的損害是明顯不同的。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別是女方,承擔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務勞動,把全部精力和青春都奉獻給了配偶和家庭。因此,在其遭受損害時,理應得到較高的賠償。4、夫妻雙方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夫妻雙方年齡越大且受害方身體健康狀況較差的,其離婚以后再婚的可能性相對較小的,則離婚后的經濟壓力也就越大,因此,可以相應增加對過錯方或第三者要求給予較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 精神損害賠償 金如何確定?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主要根據精神損害程度、過錯程度、 侵權 情節、和其他因素來考慮的。 我與丈夫不和準備 起訴離婚 ,聽說如一方有過錯還可要求精神 賠償金 ,請問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應考慮什么因素?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可參照最高人民 法院 的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條規定,確定賠償金的數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第一,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第二,加害人過錯程度。過錯程度可以作為對加害人制裁輕重的指標。過錯嚴重,造成受害方嚴重精神損害的,應酌情增加撫慰金的數額;如果加害人只有輕微過失,撫慰金數額也可相應減少。 第三,具體的侵權情節。例如: 重婚 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第四,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 結婚 年限,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慮因素。 總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對懲戒配偶不忠行為、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具有積極意義,但并非所有離婚案件均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而應該限定在虐待、遺棄、重婚、姘居和長期通奸等幾種情形。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如果配偶互為侵權、互有損害的,可參照“過失相抵”原則,任何一方都無權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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