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于行政認定的問題
行政部門對于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對于案情復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可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二、關于“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關于“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
下列情形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我國法律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必須經過法定部門審批,也就是說,一切沒有經過法定的審批程序所進行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金融活動都是非法的,都應當被認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均會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以此來吸引公眾的資金投入,這種許諾有時候會表現為保底條款,即承諾資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其回報的形式既包括貨幣也包括實物或者其他形式。非法集資往往針對社會不特定對象,這是因為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往往欠缺投資知識,不了解投資活動的規律,不能鑒別集資活動的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集資是通俗的說法,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的行為。
在法律實踐中,非法集資可能涉嫌兩種犯罪,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是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有四個主要的特征: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以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具體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主要看吸收人有無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有主觀占有資金的故意,則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反之,則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目前,非法集資案件發生的比較多,很多公司因為資金鏈斷裂而暴雷,建議遇到此類案件,及時委托律師處理。
罰款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你好非法集資是非法 吸收公眾存款 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采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其中有幾個比較典型罪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罪、 集資詐騙罪 、欺詐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 、公司 企業債券罪 等,對于非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張明楷教授認為“只有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的經營(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論處”,還有學者認為應該以融資目的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則不能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集資詐騙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股權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個非法集資界定標準為: (1)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不能及時清退清償的; (4)、其他嚴重情形的;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臺時眾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為目的,它在法理上與股權投資沖突的地方在于,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 公訴 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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