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還了錢還要不要坐牢
一、挪用公款還了錢還要不要坐牢
挪用公款還了錢還要不要坐牢,視情況而定。
挪用公款需要在三個月以內還錢才不需要坐牢。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挪用公款罪中其中的一個行為模式是公司、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便利,依據挪用公款的數額和時間而定,如果數額較大,并且在三個月內全部歸還的,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超過3個月未還,就會被檢察院刑事立案,就是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即使歸還了,也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資金罪
(一)挪用資金罪,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資金挪用,金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刑法修正案十一》進行了修改,主要是將原來的3年以下,3-10年的量刑檔次變為3年以下,3-7年,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檔量刑。但具體司法解釋仍為出臺相對應的金額。
(二)挪用資金的行為表現主要有: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3.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下列挪用公款行為屬于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四、在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范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于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于公款范圍。這里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于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于數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范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并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后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并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6.對于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命令和規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并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以下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的是( )。
A.某國有企業領導挪用公款5萬元,并以自己的名義將其借給朋友開的企業(有法人資格)使用,未謀取個人利益rnB.國有企業領導林某以單位名義將公款30萬元借給朋友開的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謀取個人利益rnC.國有醫院藥劑科科長包某在藥品采購中收受三家制藥企業手續費共15萬元rnD.村委會主任唐某用虛假發票將村集體的公款(系村辦企業的利潤)10萬元據為已有【答案】:A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2年4月28日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解釋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注意:(3)是公對公借,即單位借給單位。如果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把公款借給他人使用,沒有謀取個人利益的,不構成此罪。這種借用行為本身也不構成犯罪。
因此,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私人、單位使用都構成挪用公款罪。以單位名義將公款給單位使用的,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個人決定;(2)謀取個人利益。因此選項A構成此罪,選項B不構成。選項C是受賄罪,選項D是職務侵占罪。本題考查了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釋。這個立法解釋是比較重要的,在學習時要掌握:無論把錢借給單位還是個人,只要是以自己的名義借出去的,就構成挪用公款罪。以單位名義將公款給單位使用的。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個人決定;(2)謀取個人利益,才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幾個比較相似的罪名,要注意根據各自客觀方面的不同進行比較。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都侵吞本單位的財物,受賄罪則是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其他人的財物,挪用特定款物罪是違反專款專用的財經紀律.將特定的搶險救災、防汛、扶貧物資改變用途,但仍用于本單位公共用途,如建辦公樓、買小汽車等。還需注意以單位公款為他人提供質押的性質: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擅自以本單位公款為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也是挪用公款的一種表現。這種情況下,自擔保關系成立起,其公款的占有權和使用收益權都因擔保而改變,因此,只要挪用的數額和期限達到了相應的立案標準,就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又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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