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如下:1、立案。公安機關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2、偵查。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3、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危險性與案件情況采取的一系列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保證案件偵查起訴正常運行的措施。4、審查起訴。
具體如下:
1、立案。指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2、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按照規定,偵查期限為2—7個月;
3、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危險性與案件情況采取的一系列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保證案件偵查起訴正常運行的措施。
3、4、審查起訴。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偵查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對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斷,包括對線索來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圍的測定;
2、偵查方向和偵查范圍;
3、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4、偵查力量的組織和分工;
5、需要有關方面配合的各個環節如何緊密銜接;
6、偵查所必須遵循的制度和規定;
7、如屬預謀犯罪案件,還應當提出制止現行破壞和防止造成損失的措施。
典型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1、失火案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4)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5)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6)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3、違規制造、銷售槍支案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2)違規銷售槍支兩支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4、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5、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2)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3)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6、丟失槍支不報案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2)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7、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皩嵤┛植阑顒拥膫€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1.立案、2.偵查、3.起訴、4.審判、5.執行。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立案的機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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