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刑法上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答案】:(1) 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
(2) 教唆犯成立條件為:客觀上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主觀上行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 教唆犯的處罰原則為:
①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里指的是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情況。即被教唆人已經進行犯罪預備,或者已著手實行犯罪而未遂或者已經完成犯罪而既遂。在這種情況下,對教唆犯的處罰是依照教唆犯自身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為準的。一般來說,教唆犯都作為主犯處理,因為教唆犯是犯意的發起者,沒有教唆犯的教唆,實行犯就沒有犯罪故意,也就不會有犯罪行為的發生。但是,在少數情況下,教唆犯也可以起次要作用,如從犯的教唆即教唆他人幫助別人犯罪,這種情況就應當作為從犯處理。
②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一規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同時,因為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為了隱蔽自己,往往多在幕后,教唆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他們腐蝕了未成年人的思想,制造了青少年犯罪者,因此應當從重處罰。
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是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被教唆人根本沒有接受教唆犯的教唆。第二,被教唆人當時接受了教唆,但是后來又取消犯意,沒有從事任何犯罪活動。第三,被教唆人實際上實施了不是教唆犯教唆的犯罪。這些情況或者是根本沒有引起犯意、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或危害結果與教唆犯的教唆沒有因果關系,因此,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④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對教唆者應當按單獨犯論處。對于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處理上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是按教唆犯處理;有的認為因為14周歲的人未達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缺乏成為犯罪主體的條件,教唆犯實際上是把其作為犯罪工具來達到. 自己的犯罪目的,應當按間接正犯處理。
教唆未遂可以定罪嗎
法律主觀:
教唆未遂可以定罪,但如果對方沒有達到犯罪的情形的話,那么一般不會構成犯罪。教唆,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未遂如何定罪
法律解析:
是的,成立犯罪。對于未遂犯,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 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周歲。原《刑法》第十七條中增加一項: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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