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觸犯了拐賣婦女兒童罪,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一般情況下,拐賣婦女兒童的,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罰款。如果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且出現拐賣三人以上、奸淫被拐賣的婦女、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將其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以出售為目的,拐騙婦女、造成被拐賣婦女或親屬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還有把婦女賣往境外等情況的,判十年以上的有期或無期徒刑,罰錢或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可以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確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規定: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參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的規定,這里所說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本法第240條第1款所列的8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在具體執行中,不應在這8項情形之外再擴大范圍。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論行為人是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定的客觀行為中之何種,只要其具有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目的,均與此情節符合,而不要求實際上已將婦女、兒童賣至境外,離開國境線。“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回歸之前的臺、港、澳地區,香港、澳門已經回歸中國,因此不應包括在“境外”之中。
《刑法》中沒有販賣人口罪,但有拐賣婦女、兒童罪。行為人拐賣婦女、兒童的:
1、一般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若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等行為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拐賣過程中,如果直接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是她們的親屬重傷、死亡或者是其他比較嚴重后果的話,就應該是在拐賣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對被拐賣人的反抗而進行的捆綁或者是毆打行為。或者是,對被拐賣婦女兒童進行辱罵或者是虐待和強迫賣淫的行為,使其在精神上造成了打擊以及精神失常的后果等,構成情節嚴重。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罪要件如下:
1、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犯罪對象是一切人,實踐中主要是婦女和兒童;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拐賣人口的行為。拐賣人口是以違背被害人的意志為前提的;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是出于營利目的而拐賣人口的,即使拐騙后沒有賣成,或者實際上沒有得到錢財即被抓獲,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出現以上情況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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