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休庭后,多長時間在開庭,由主辦法官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決定的,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不過,法律對公訴案件的整個時限都有相應的規定。但《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另外,如果是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刑事案件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一審、二審)。
1、刑事拘留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但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拘留期限為17天。
2、偵查階段的期限
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于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4、審判階段(一審)
法院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具有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另外,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法院后,期限重新計算。
擴展資料:
開庭速裁案例
2018年11月14日上午,東安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一案。經審理,法院認定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李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當庭進行宣判。
該案從開庭到宣判用時不到10分鐘,是牡丹江法院在2018年10月26日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后,首例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宣判的刑事案件。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速裁程序是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亮點之一。
過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也需要很長的時間,而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有利于實現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審判質效,節約司法資源。
今后,牡丹江法院將繼續運行“繁案精審、簡案快審”的審理模式,同時加大適用速裁程序,深化改革,對案件實行繁簡分離,集中辦理速裁案件,提高當庭宣判率。同時,加強與司法局和檢察院的溝通、對接,在摸索中進一步完善速裁工作機制。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一審
民事案件開庭之后一般是兩個月內會出判決書,案件爭議大或者影響大的,出判決的時間就會晚一些,當事人可以給法官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展,傳票上有法官聯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公訴的刑事案件開庭后多久會下判決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案件的宣判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即開庭當日當庭宣判,一種是定期宣判,是合議庭評議案件得出結果后,定期宣判。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都是公開宣判。實踐中,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宣判法院會選擇定期宣判的方式。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且應當當庭宣判。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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