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外包裝上沒有標注生產日期,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超市要求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九十六條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擴展資料:
銷售過期食品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包裝沒有生產日期存在食品安全風險,超市作為銷售者對于食品是否標注生產日期應當明知,因此超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趙先生進行食品價款的十倍賠償。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因此,如果包裝標識問題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影響食品安全的,消費者可向生產者或主觀上明知的經營者要求商品價款的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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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消費者投訴所謂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從而提出的書面或者口頭上的異議、抗議、索賠和要求解決問題等行為。
三、消費者投訴的原則(一)對消費者的投訴,由被訴方所在地的縣級消費者協會或下屬分會處理;被訴方所在地與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縣級消費者協會或下屬分會處理。
(二)案情涉及兩個縣級轄區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級或省級)消費者協會處理。
(三)案情涉及兩個市級協會轄區以上的,由省消費者協會處理;省消費者協會對已受理的投訴可以委托轄區內與案情有關聯的任何消費者協會處理。
(四)省消費者協會收到的來信及網上投訴案件可以直接轉到當地消費者協會處理,對重大、疑難的投訴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外籍消費者投訴國內經營者的,由被訴方所在地縣級消費者協會處理;省內消費者在上海、江蘇、香港、澳門地區消費引發的爭議,可以向消費者所在地消協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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