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的條件和程序
減刑的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
1、認罪悔罪;
2、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3、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4、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5、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5、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別突出表現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4、對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提請減刑的程序
1.對有期徒刑罪犯(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呈報名單在罪犯中公示,經刑罰執行科(處)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監獄提請罪犯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經監獄長辦公會議通過后,由監獄提出書面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監獄按程序評議,提出書面建議,報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減刑的結果應當在罪犯中公開。
假釋的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至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對生效裁判中有財產刑判刑,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釋。
4.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提請假釋的程序
1.對有期徒刑(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假釋,由罪犯所在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呈報名單在罪犯中公示,經刑罰執行科(處)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監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評審委員會評審,經監獄長辦公會議通過后,由監獄提出書面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判處無期徒刑罪犯(含減為無期徒刑)的假釋,由罪犯所在監獄提出書面建議,報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后,提請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假釋的結果應在罪犯中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 假釋的程序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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