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損害賠償原則包括哪些?
醫療損害賠償原則包括:
1.過錯原則。
2.過錯推定原則。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無過錯責任。
二、過度醫療損害賠償標準
過度醫療損害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醫療事故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1.權利人起訴,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最有效、最典型的方式,起訴是訴訟時效中斷的一個重要原因,不僅向法院起訴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向衛生行政部門等醫療事故處理機關申請也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2.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提出請求,要求其履行義務,這也是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之一;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也可以中斷訴訟實效的進行。一旦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特別是受害者(患者)一方一定要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遇到特殊情況,也要保留相關證據,以使自己權利的順利實現。
醫療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是怎樣的第一部分:共有賠償項目1、 醫療費1)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3) 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4)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2、 誤工費1)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2)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3)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5)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6)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3、 護理費1)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2)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3)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4)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5)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6)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7)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4、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5、 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6、 交通費1)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2)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7、 住宿費及伙食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8、 被撫養人生活費1)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2)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3)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4)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9、 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1)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 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 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4) 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 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 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賠償項目1、 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 死亡賠償金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2)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3、 其他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三部分:傷殘患者賠償項目1、殘疾賠償金1)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2)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3)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2、殘疾輔助器具費1)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2)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3)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3、患者超過賠償期限仍生存的費用處理1)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 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4、 其他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以上知識就是華律網小編對“醫療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是怎樣的”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華律網進行法律咨詢。
【賠償計算】關于 四級醫療事故 賠償計算根據我國醫療事故相關條例的規定,確定為四級醫療事故后可根據以下參照計算四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1.誤工費、陪護費的計算,以“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參照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2.傷殘生活補助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 的計算,以“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為參照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以“其 戶籍所在地 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參照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而這3項指標,均必須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法律客觀:根據《醫療事故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 醫療費 ; 2、誤工費; 3、住院伙食補助費; 4、陪護費; 5、殘疾生活補助費; 6、殘疾用具費; 7、 喪葬費 ; 8、被 扶養 人生活費; 9、交通費; 10、住宿費; 11、 精神損害 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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