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醫療相關的民事糾紛,是泛指一切醫療活動中或者與醫療有聯系的相關活動中發生的民事糾紛。可分為醫患糾紛和非醫患糾紛。醫患糾紛則泛指醫患雙方之間產生的爭議;而非醫患糾紛則泛指非醫患雙方之間所產生的糾紛,如非法行醫糾紛、美容糾紛,在醫療過程中患者與非醫務人員發生的糾紛等,其特點在于一方或雙方并非患者或者醫療機構。在醫患糾紛中,分為醫療糾紛和非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圍繞醫療活動而產生的爭議。而非醫療糾紛則是指醫患雙方之間在醫療活動中對醫療活動內容本身沒有爭議而在其他方面產生的爭議。醫療糾紛可分為醫療侵權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醫療侵權糾紛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及其他醫療侵權糾紛。其中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服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其他醫療侵權包括非醫療事故侵害和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則是指醫療雙方圍繞醫療服務合同中侵權損害以外的其他方面而產生的爭議,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是指患者及其親屬認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或者差錯,并因此造成患者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損害事實,從而引發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訴訟民事權益爭議,是屬于醫療侵權糾紛的范疇。
法律客觀:醫療人身侵權損害的賠償標準有兩種:一種是醫療事故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但此規定只適用于構成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等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賠償標準,適用于醫療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具體賠償范圍: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此外,受害者還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于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和醫療費用不足、被撫養人生活費確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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