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除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以下四種: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法律快車提醒,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一、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盡管其主觀上無過錯,便根據法律規定(民通106條系3款)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如不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如下:
1、過錯責任原則。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3、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
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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