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及法律規定
受害人在60歲以下:居民殘疾賠償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賠償系數;60-74歲之間: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于賠償基數乘以月數。傷殘補助金是職工在受到工傷時根據相應的工傷等級享受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待遇,數額為規定月份數的本人工資,而且是一次性支付。
傷殘補助金多久能到賬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般一個月內可以到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工傷保險待遇的一種,是對因工傷致殘的勞動者給予的一次性職業傷害補償,給付標準依據勞動鑒定機構評定的傷殘等級,最多為傷殘職工本人27個月的工資。受傷等級不同,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待遇也不同。隨著傷殘等級的升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也會相應增多,并由國家的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一定月份數的工資一次性支付。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傷殘 系數×賠償年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傷殘賠償金計算公式
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如下: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乘受訴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乘 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乘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乘(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乘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5年。
一、殘疾賠償金包含哪些內容
傷殘賠償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費: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2、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3、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乘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5、交通費: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6、住宿費: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7、營養費: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8、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生活費: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11、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二、殘疾賠償金的確定標準
確定殘疾賠償金時,應當考慮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的因素
1、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全部賠償;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其喪失的程度,賠償相應的數額。——相對勞動勞動能力喪失說
2、在具體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或傷殘等級的確定上,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3、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人身損害賠償的復雜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5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等等“,此條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考慮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殘疾賠償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得(收入)喪失說(又稱差額說)
三、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系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實際收入。平均負擔系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
2、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指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系數計算出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準。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后的一定時間,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
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根據法律規定,以殘疾程度和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礎,按比例計算。同時,不同等級的殘疾賠償金數額不盡相同,具體可參考相關法律規定。
殘疾賠償金是針對工傷、意外事故等導致勞動者身形喪失、機能障礙等情況而設立的一種賠償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殘疾程度和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殘疾程度是指被鑒定為殘疾人員的程度,通常分為一到四級。不同等級的殘疾程度對應的賠償金數額也不盡相同。此外,殘疾賠償金的計算還需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礎,按一定比例進行計算。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地區和單位的職工平均工資不同,因此殘疾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也有所不同。此外,殘疾賠償金的計算還需參考不同地區和行業的相關法律規定。
殘疾賠償金是否可以分期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一次性給付。但鑒于實際情況,可以根據雙方協商達成分期支付的協議。
殘疾賠償金是一種針對勞動者因工致殘而設立的重要賠償制度,對于保障勞動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在實施過程中,我們應該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應注意防范一些非法機構或個人的詐騙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用人單位或者其保險機構應當支付一次性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按照職工的殘疾程度和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訂定,并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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