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布虛假廣告,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按照2015年頒布的《新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并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同時處以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還可以吊銷廣告主的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于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以與廣告主同等數額的罰款,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廣告主及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構成犯罪的,要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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