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無論如何,在責任未認定前,餐廳的任何人不得向顧客主動建議、許諾支付、或承認對事故負有任何責任。二、當顧客遭受第三人傷害時,不能置之不理,應盡量在能力范圍內協助顧客,如餐廳管理人員出面調停或制止,不能制止的應盡快報警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1. 收集和保留好相關證據;2. 和餐廳負責人溝通,協商補償和賠償事宜;3. 如果對方承認疏失,最好有書面、或者錄音證據予以保留;4. 協商不成,如果有必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如果消費者因食品質量問題與經營者產生糾紛的,可以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向經營者進行索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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