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進行虛假宣傳的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購房者因受開發商的虛假宣傳而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開發商當然構成欺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這種情況屬于開發商根本違約,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和利息,并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開發商虛假宣傳如果構成欺詐,購房者可以主張撤銷合同,但開發商虛假宣傳的行為能否認定為欺詐,需要滿足四個條件:,第一,開發商要有欺詐的故意。,第二,開發商實施了欺詐的行為。,第三,購房者因為開發商虛假宣傳的行為產生了錯誤認識。,第四,購房者因錯誤認識決定購買房屋。,可以向315部門或者撥打政府熱線進行舉報。開發商虛假宣傳,解決的途徑有五種: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注意收集購房合同、開發商的售樓廣告、宣傳冊、視頻、樣板房照片以及小區的規劃圖,這些都可以作為日后維權的證據。,開發商虛假宣傳對買受人訂立合同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要求退房。宣傳廣告就開發出售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由此對買受人決定訂立合同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開發商違反該內容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如果開發商的虛假宣傳具體確定了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并對 簽訂購房合同 產生了重要影響,應 承擔違約責任 。依據合同約定 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要約具體確定,并對 商品房買賣合同 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 營業執照 。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廣告法 》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 法規 定,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開發商虛假宣傳找工商部門處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消費糾紛可以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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