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責任包括
一、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
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鎮棚反《產品質量法》中的有關民事義務所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質量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是損害的賠償,《產品質量法》第四章直接以“損害賠償”作為一章予以專門規定。這里把產品質量民事責任歸納為兩類,一類是產品質量的違約責任。產品的出售和購買,在銷售者和購買者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系,不論這種合同關系是以事先訂立書面合同的形勢出現還是以消費者與零售商之間用即時清潔方式買賣商品的形勢出現。在商品買賣合同關系中,銷售者應對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范圍內,向購買者做出質量保證。如沒有實現質量保證造成買賣合同中產品質量的違約行為,則應按《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及合同法的規定承擔包括修理、更換、退貨及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令一類是因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即通常所說的產品責任。產品責任是屬于民事責任中的特殊并清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產品責任的主體一般為產品的生產者。產品責任的規則原則為嚴格原則,即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除了法定的免責原因外,不論產品生產者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法》中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對有關產品責任問題,包括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責任主體,歸則原則,訴訟時效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二、產品質量的行政責任
承擔質量行政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指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至企事業單位任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按照行政檢查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是對有行政犯法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的行政性的制裁,按照行政處罰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御蔽則沒收財務,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止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產品質量法》在“罰款”一章中,針對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不同行為,分別做了行政處罰的規定。
三、產品質量責任的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的刑事責任,是指產品質量問題的嚴重違法行為,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罰款、拘役 、判刑等。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2009年在修改后的新《刑法》第二編《分則》中,作為第三章第一節專門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行為的刑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在《產品質量法》“罰款”一章的有關條款中,對嚴重的質量違法行為,規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 講的“依法”主要就是指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的使用人、消費人因生產者提供的產品本身存在質量缺陷而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向生產者提出索賠要求,也可以向銷售者提出索賠要求。后果是屬于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給予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反之,是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原因而由產品的生產者給予賠償,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因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因銷售者提供該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人身損害賠償應當包括下列費用:1、醫療費;2、治療期間的護理費;3、因誤工減少的收入;4、交通費;5、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6、殘疾者生活補助費;7、殘疾賠償金;8、受殘疾人撫養的人所需的生活費;9、造成死亡的,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生活費;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二、財產損害賠償:1、將損害財產恢復原狀;2、將損害財產折價賠償;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賠償。受害人向生產者、銷售者提出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限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超過二年時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的請求賠償權,自該產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時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時止,如果該產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發生之日超過十年,受損害人的請求賠償權喪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損害人仍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法律客觀:產品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由生產者和銷售者共同承擔消費者在使用產品過程中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產品質量法》第32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該法第31條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先行)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先行)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同樣也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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