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工傷認定的程序: 1、先由單位在30日內、或者由員工(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在一年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的 工傷認定申請 ; 2、然后由社保行政部門受理; 3、再由其進行審核; 4、最后及時作出是否 認定為工傷 的決定。
法律客觀: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工傷認定程序如下:(一)申請時間《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二)申請材料《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1、工傷認定需要傷者職工準備以下材料:工傷認定申請書、勞動合同(或者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到網站可查)、目擊者證言證詞等;(沒有勞動合同的,傷者職工應當收集如廠牌、工作服、工資條、打卡記錄或者傷者職工自己的工作日記等材料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關系)2、領取到工傷認定書后,在病情穩定或者出院時到市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通常是傷者職工將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資料交給工傷科,然后由工傷科代為到市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傷者職工接到通知后到指定的醫院做檢查,然后等待領取鑒定結論)。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準備的資料如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工傷認定書、醫療終結證明或者醫生診斷證明、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被鑒定人一寸彩照、其他,比如CT照片以及報告等材料。3、傷者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根據傷殘鑒定等級申請工傷保險待遇。4、如果雙方的勞動關系無法成立,傷者應當到法院起訴雇主,以人身損害要求雇主支付賠償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認定程序 如下: 1、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 職業病 之日起30日內,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 2、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 工傷 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 工傷保險 待遇;其中,經 勞動能力鑒定 喪失勞動能力 的,享受 傷殘 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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