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如下:侵權人有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系,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法律規定為無過錯歸責的則對侵權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般侵權 民事責任 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般 侵權責任 的構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需具備的條件。它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在 過錯責任原則 下,需要行為人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
無論在哪種歸責原則下,都需要有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構成要件。同時,無過錯責任原則下的“無論有無過錯”,也要建立在過錯概念的基礎上。 《 民法典 》(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 侵權行為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 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侵權、幫助侵權】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監護人 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分別侵權承擔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受害人故意】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侵權責任的構成還是要考量一系列的因果關系,而此類案件的特征主要還是看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否造成傷害,而受害者可以收集對自己有利的 證據 ,然后進行相應的 訴訟 ,要求對方進行一定的賠償,就能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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