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法律分析: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遇到價格欺詐怎么辦
1、爭取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得到滿意答復。
2、若協商解決不了那么我們就要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可向消費者協會或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投訴。
3、提出仲裁,仲裁解決不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應當賠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一倍價款作為懲罰。規定中明確表明了遇到欺詐行為時,我們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商品一倍的價格作為賠償的。

價格欺詐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去超市買東西,標簽價格與實收價格不符的情況。這種情況的一般處理結果不是退貨就是認了,本來是自己喜歡的東西,價格也能接受,結果卻莫名其妙不能買了,或者價格高了,著實讓人心里不舒服,感覺被愚弄了一樣可是,您有沒有想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呢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根據國家計委出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合同價格虛高構成價格欺詐
法律主觀:
單純的價格過高,不能構成 合同無效 。依據《 合同法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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