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賠償請求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提出國家賠償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一、提出 國家賠償 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其 繼承人 及其他有 撫養 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到損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兩個以上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 侵權行為 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 4、被侵權事項已經依法確認(即已經侵權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定該行為違法,或已被撤銷)。 5、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復議程序。 6、屬于法定的國家賠償范圍和受理的人民法院 管轄 。 7、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二、 國家賠償標準 是怎樣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國家賠償標準按照每日 工資 計算。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應支付 醫療費 、 護理費 、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 殘疾賠償金 、誤工費、生活費等。 3、造成公民死亡,應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度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 4、導致公民 精神損害 的,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嚴重的應該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5、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該返還財產并給付相應的賠償。 三、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多久?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 羈押 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建議大家在提出國家賠償之前,還是具體的了解一下 國家賠償法 方面的 法律知識 比較好一些。可能對當事人來說,確實國家工作人員的某些行為已經給自身造成了侵權后果,但沒有任何 證據 能證明是國家侵權行為的,也無法直接提起國家賠償,申請國家賠償要有充分的證據做為依據的。
怎樣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如下: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申請國家賠償的期限如下: 1、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后起算。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于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 3、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復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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