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的條件:責任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已經有效存在、存在受害方、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也稱為先契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中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締約階段,當事人因接觸而進入可以彼此影響的范圍,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維護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利益,因此,締約階段也應受到法律的調整。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履行其所負有的義務,不得因無合同約束而濫用訂約自由或實施其他致人損害的不正當行為,否則,不僅將嚴重妨礙合同的依法成立和生效,影響交易安全,也影響人與人之間正常關系的建立。
一般來說,合同成立的時間取決于締約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要約作出承諾的時間。若一方發出了要約,而另一方尚未作出承諾,則合同尚未成立。在雙方合意形成以前的階段就是合同訂立階段。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是:
1、是在締結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民事責任。
2、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
3、是以補償締約相對人損害后果為特征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作用在于保護交易安全,可以規范人們在締約過程中恪守良性交易行為準則,禁止商業欺詐,促進公平交往。
法律分析: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就合同訂立者來說,締約雙方在締約的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互相保密等義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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