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材料: 1、職工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書。 2、受傷害職工有效身份證明。 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請的不必提供)。
在向相關部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同時需要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認定材料,而此時申請主體不同,自然法律上面要求提供的材料也是不太一樣的。那究竟實踐中辦理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呢?我整理了相關資料,為你做詳細解答。一、辦理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工傷認定申請書; 2、受傷職工的身份證明; 3、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部門提供的工商登記查詢證明材料; 4、與用人單位存在的證明材料(事實勞動關系、考勤卡、飯卡、工資單、工作證、名片及其他工作證明); 5、醫療診斷證明(包括初次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有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和單位。有關單位及個人如對上述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申請復議或行政訴訟。二、誰可以去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申請主體有三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三是工會組織。(1)職工所在單位。由于工傷保險實行的是雇主責任原則,因而在工傷保險方面,雇主承擔了許多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之后,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請義務。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被確診后的30天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請時間延長。(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為了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申報職工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傷害性質認定申請,這一申請時限遠遠長于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3)工會組織。工會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群眾組織,幫助受傷害職工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是工會組織的一項重要義務。 雖然大部分時候是受傷職工所在單位申請辦理工傷認定的,但法律中并沒有限制受傷職工個人或其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因此要是單位怠于提出申請的話,其實自己也是有權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具體辦理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認定工傷需要什么材料
認定工傷需要什么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3、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歷等材料;
4、兩份以上的證人證言并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工傷認定申請報告;
6、發生交通事故的。還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認定工傷的情形有: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如果發生了人身損害的,是否可以確定屬于工傷的范疇?這就需要根據標準的相關規定,讓職工進行工傷認定了。那在工傷認定中需要哪些材料呢?下面我為您整理了申請工傷認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蚱髽I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或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 5、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6、道路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的); 7、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傷員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二、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1、《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規定》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在進行工傷認定以后,只有認定結果確定屬于工傷的范圍了,職工才能進行后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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