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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4-16 07:29:07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怎么處罰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罰標準如下:
1、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不正當競爭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為經營者。經營者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里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了經營活動的主體,而不論其是否有法定資格或能力。這里所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后者包括非法經營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2、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3、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4、行為主體存在主觀過錯。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只要實施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反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

反不正當競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競爭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機制,各個市場主體正是通過競爭來實現自己的經濟目的的。競爭對每個市場主體來說都是平等的、自由的。但是,市場主體不能濫用平等、自由的競爭權,實施侵犯他人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形形色色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因此,市場經濟要求有一整套的規則來維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是有序運動的經濟,是受法律調控和保障的經濟,《反不正當競爭法》正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

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經營者是市場主體,他們是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他們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是正常現象,一般來說是市場主體自身的原因所決定的,只不過是通過市場的檢驗表現出來罷了。但是,不能否認外部條件對經營者的生存和發展所產生的影響。而不正當競爭行為,它的一個特點就是采用損害其他經營者即競爭對手的利益的手段,搶占市場,牟取非法利益。這種力圖從外部顛倒優勝劣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直接侵害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在多數情況下,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

保障對外開放順利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的對外開放必將進一步擴大,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時間日益臨近,這就要求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制度,應與國際的常規相銜接。在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侵害本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也侵害外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現在已參加了許多有關經濟貿易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作為條約的成員國負有義務通過立法制止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定和施行,適應了國際潮流的需要。

市場交易中的欺騙行為表現

欺騙性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濟活動中,采取假冒、模仿、虛假手段,使他人形成認識上的錯誤并在這種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與之交易的行為。“假冒”是指有意并徹頭徹尾地仿制別人的商品或者企業名稱,完全無意以自己的商品或者名稱進行合法交易。“模仿”是指使用與別人企業名稱或者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行為。“虛假”是指對商品質量、產地作跟實際不相符的表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①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各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標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做引有誤解的虛假宣傳均屬于欺詐性交易行為。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表現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假冒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使別人誤認為假冒者的商品是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而去購買,這就勢必影響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經營者的商品銷售,這樣形成了二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①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無論何種情形,無論經營者為實施此行為后是否在事實上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均可按本條加以禁止。《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處罰。

偽造或冒用質量標志的行為表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認證標志是指產品的提供者將自己的產品提供給有權或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權威機關認可的機構,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對當事人提供的產品經過檢測、認定,證明產品、工藝、服務、完全符合規定標準或技術規范的標準,利用證書或標志以資證明,認證標志是對產品質量的評價,這種評價一方面是對企業勞動的肯定,但更主要的是給企業的產品帶來信譽,給用戶和消費者傳達質量可靠的信息,一般來說,經過認證的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具有相當的競爭力,鑒于認證標志的信息功能,競爭者就偽造標志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在市場交易中導致對真正具有認證標志產品的誤認,從而達到欺騙消費者,這種誤導是以偽造而達到的虛假的表示,以低劣產品冒充質量好的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目的在市場交易中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而獲取不應有的利益,當然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名優標志是證明其產品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的一種標志。名優標志具有產品的榮譽,這種榮譽又是政府授予,因此能吸引消費者購買其優質標志的產品,如未獲得國家授予的名優標志,而偽造或者冒用名優標志,一方面這是對政府授權的否定,另一方面是用偽造來混淆其名優標志的產品,混淆是手段,其目的是欺騙消費者,從而獲得非法的利益,這種行為當然構成不正當競爭,也觸犯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所謂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是指非法制作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優質產品標志、獲國際榮譽獎的標志、生產許可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行為,或者未獲準認證,未取得優質產品、國際獎等榮譽,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等,而擅自使用相應質量標志的行為,均是欺騙行為,所謂偽造產地是指在甲地生產而標注乙地地名的欺騙行為。

虛假宣傳的行為表現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所謂廣告,就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形象地介紹有關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廠家、有效期限、產地等具體內容,從積極意義上講,它可以傳播商品的有關知識,傳遞市場信息,借以達到指導消費,擴大流通,方便消費者生活,促進國內和國際的經濟貿易的發展,但是虛假廣告則是以不正當、不公平地損害競爭對手的競爭地位,或提高自己的競爭地位的廣告形式、虛假廣告違反誠實信用的商業慣例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危害最大的一種。近幾年來,利用廣告進行欺騙的非法活動屢禁不絕,有的達到禍國秧民的地步,已成為社會的一大公害。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統計,在顧客的投訴中,反映虛假廣告的約占全部投訴的4%,經營者如果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作虛假宣傳,就會使客戶和消費者走入誤區,購物需求的使用價值不能很好實現,市場經濟最基本的規則之一供需規則受阻、市場運作紊亂、消費者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上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涉及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都是廣告所包含的內容,廣告通過這些內容可以宣傳商品的信息,如果內容不真實,則商品的信息必然虛假,消費者得到虛假的信息后也就會對商品發生誤解。商品的制作成分、性能、用途可以代表商品的基本特征,廣告一般應當把商品的這些特征作為商品的真實信息傳遞給觀眾,但是內容不真實的廣告則把這些特征大加美化,經過美化的商品也就格外受到消費者的青睞;商品的生產者和產地關系到商品的來源,也是廣告不可缺少的內容,它可以影響消費者選擇商品的意志,如果廣告在商品來源的問題上進行欺詐,消費者就可能由于廣告的誤導而把劣質商品當作馳名商品,這當然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現今已有了《廣告法》對廣告行為加以規制,但是,將虛假廣告的宣傳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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