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于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三包憑證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后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三包規定: 三包范圍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時間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 三包有效期 ”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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