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法釋〔2013〕21號,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 尋釁滋事 、 敲詐勒索 、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 行政處罰 ,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 尋釁滋事罪 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 敲詐勒索罪 定罪處罰。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 非法經營罪 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 共同犯罪 論處。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一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民事處罰,網絡造謠侵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譽權、榮譽權的等,依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2、行政高虛配處罰,網絡造謠,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譽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承擔行政責任。公安機關可以對造謠人進行行政處罰,比如拘留、罰款等;
3、刑事處罰,網絡造謠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其中可能觸犯刑事罪名有很多,比如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誹謗罪等。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均對網絡謠言有相關規定,條文如下: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戚指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在實踐中,散布謠言,包括網絡謠言。
2、傳播網絡謠言被納入刑法:四種情形最高判七年;
從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 ,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 九 ) 》正式實施 , 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臺傳播虛假消息 , 造成嚴重后果的 , 最高將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 ( 九 )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中增加規定 : 編造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 , 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 , 或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 , 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 ,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 年 9 月 , 兩高公布司法解釋規定 :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 ,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 5000 次以上 , 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 500 次以上的 , 應當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 " 情節嚴重 ", 可構成誹謗罪。
2015 年 8 月 29 日 , 歷經三次審議和多次修改后 , 刑法修正案 ( 九 ) 表決通過 , 將四種情形的網絡謠言入刑 , 在依法治理網絡謠言方面又有更嚴厲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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