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害名譽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侵害名譽權構成要件有哪些侵害名譽權構成要件有:
1、有受害人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2、行為人侵害名譽權的對象具有指向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故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名譽權構成要件
如何認定名譽權,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侵害名譽權作為的一種,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與一般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是相同的,即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錯。但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有其自身特點。 (1)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這種行為具有貶低和損害他人名譽的性質,具有違法性。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違法性,并不以行為人所陳述的內容是虛假的為限定條件,陳述真實事實也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一般情況下,陳述真實的事實只是說明被陳述人的真實情況,不降低對其評價,沒有實質性損害,不構成侵害名譽權。但行為人故意陳述他人的事實,以達到貶損受害人的名譽和尊嚴,降低社會對受害人的評價的目的,則構成侵權名譽權。例如,趙某和李某同為某單位干部,因職稱評定在兩人之間展開了激烈的明爭暗斗。趙某為了超過李某,評上職稱,雇人跟蹤李某,掌握了李某與某女士有私情的證據,并大肆公布。造成李某的名譽受到極大損害,不僅沒有評上職稱,而且婚姻也出現危機,李某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痛苦。趙某的行為不僅是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同時也是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2)發生了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后果。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后果,包括對名譽的損害、精神損害和由此產生的財產損失。名譽是一種社會評價,認定行為人對他人名譽的損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覺為判斷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譽損害的依據。例如,故意散布捏造的事實,損害某人名譽,但此人并不知曉這一侵害情況,或者雖然知道也不以為意,并沒有為此而感到痛苦,但上述行為仍構成對他的名譽的損害。名譽受損的后果有時可能很明顯,例如親戚朋友與其斷絕往來,配偶與其離婚,周圍的人對他輕視、嘲笑、怨恨、議論等。有時可能不明顯,難以確定。 精神損害是侵害名譽權的間接后果。它是反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害名譽權行為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損害,包括受害人心理上的悲傷、憂慮、氣憤和失望等對受害人的折磨。精神損害的表現有時很明顯。例如,受害人在受到侮辱或誹謗后,當場昏死、舊病復發,或者郁郁寡歡、精神失常等。有時表現得不明顯。例如受害人喜怒不形于鈀,只在內心深處受精神痛苦。評定精神痛苦的程度,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加害人的主觀狀態、實施加害行為的場景或者加害人實施的加害手段、行為內容的惡劣程度、影響范圍的大小等。 財產損失是侵害名譽權的另一間接后果。例如,侵害他人名譽權,致使受害人被降級、解聘,或者沒有評上應評上的職稱而且導致的工次收入的減少。侵害法人名譽,導致該法人形象受損從而銷售收入下降,引起巨大的銷售損失。對于這種財產損失的有無及大小,應考慮被害人工作的性質、經營的狀況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論。
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構成要件有:1、侵權人實施了侵犯名譽權的行為;2、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了損害后果;3、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4、侵權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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