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侵犯了肖像權會怎么樣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侵犯他人肖像權,會構成肖像權侵權,可以就該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二、 侵犯肖像權怎么賠償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 民事責任 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 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一般有倆點: 一是以 “ 營利為目的 ” 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 “ 情節嚴重 ” ,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 損害賠償 的確定,是以 “ 情節嚴重 ” 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三、 侵犯肖像權后需要收集什么證據
(一) 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二) 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三) 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
綜上所述, 侵害肖像權 一般需要承擔 民事責任方式 , 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一、侵犯他人肖像權的懲罰是怎樣的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 民事責任 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當影樓侵犯肖像權怎么賠償當事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被影樓侵犯肖像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賠償損失。”因此,如肖像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 精神損害賠償 ,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進行經濟 損害賠償 。
根據我國相關的民事法律的規定,照片的版權和肖像權,他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版權實際上是一種著作權,也就是進行拍攝照片的人所享有的,但是肖像權指的是被拍照人所享有的是一種隱私,如果他人侵犯這種權利的話,是可以要求進行賠償的。
三、侵犯肖像權怎么處理
他人侵犯自己肖像權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對方不停止侵害,也不進行賠償的話,被侵權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依法維護自己的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一、侵犯肖像權屬于什么違法
侵犯肖像權嚴重的屬于違反刑法的行為。肖像權屬于人格尊嚴權的內容,受到民法典的調整和保護,侵犯他人肖像權是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二、侵犯肖像權的法律后果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三、侵犯肖像權行為如何認定
侵犯肖像權行為的認定一般應把握如下標準:
(一)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權人對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個人專有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制裁。如果經過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達到招徠顧客、推銷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為或復制成為商品出售贏利。未經他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行為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許可的。例如,照相館未經本人同意,不將底片交給顧客或者將顧客藝術人像存放櫥窗招攬顧客,即屬于侵犯公民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