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己種的樹木如果在兩株以上,必須向鄉政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并取得相應的砍伐證后,才能自行砍伐自家林木,否則被視為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
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擴展資料:
案例:2017年年底,廖某以3200元購買了何某自留山上的樹木,雙方約定由廖某辦理林木砍伐手續。隨后附近村民何某等人也將自留山上的樹木賣給了廖某,并同樣約定由廖某辦理相關林木砍伐手續。后廖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人分兩次將其所購買的樹木全部予以砍伐。
2018年7月10日,華容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出具鑒定意見,認為被告人廖某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積量為98.1立方米。2018年7月17日,華容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認為被告人廖某伐的林木價值人民幣18992元。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廖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公安機關已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廖某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12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違反國家森林管理法規,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
被告人廖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其犯罪情節較輕,有較好的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其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12000元應予收繳,上繳國庫。
判處廖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湖南華容縣一男子無證伐樹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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