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一個人出了事故同桌的要賠償嗎
喝酒一個人處理事故同桌的要賠償。
作為同桌飲酒的人,如果有過錯,按過錯賠償;如果沒有過錯,應酌情分擔相應民事責任。根據規定,飲酒后出事,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免責。同樣,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況下,同飲人應及時予以勸阻。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以致出現意外,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果未將醉酒人送回而發生類似“酒后跌傷”等情況,同飲人是否要承擔責任,應結合飲酒者當時的神志狀況來加以判定。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此時同飲人負有一定的監護照顧義務。如果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根據有關規定,同飲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總之,在喝酒的時候不要盲目的勸同桌酒友喝酒,要是對方因喝酒過量而發生健康問題又會引發新一輪的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喝酒喝死了一起喝酒的人有責任嗎
如果有過錯的則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明知不善喝酒卻極力勸酒或者明知其已經醉了不采取必要措施等.
從審判實例來看,要求共飲者承擔責任的理由大多是“明知飲酒有害健康,仍勸人飲酒”,“明知過量飲酒有損健康,仍不加勸阻”,“共飲者沒有給予醉酒者適當的救護、救助”。那么,判斷以上這些情形是否構成侵權需要哪些條件?
一、勸酒是否構成侵權?
這要看勸酒的具體情節。如果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因身體疾病不能飲酒,或者因剛剛病愈等原因不宜飲酒,或者共飲人明確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繼續飲酒,或者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某一共飲者不宜繼續飲酒,仍違背其意愿強勸、力勸其共飲,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過失。如果明知他人系機動車駕駛員或者從事其他不宜酒后從事的職業,仍勸其共飲;或者在共飲后明知共飲者準備酒后駕駛或從事其他不宜酒后從事的工作而不加勸阻,以上這些情況也都構成侵權。
另外,如果共飲者無從知道繼續勸酒具備類似即時危險性,就不宜認定共飲者的勸飲行為構成侵權。
二、共飲者有沒有勸阻他人飲酒的義務?
如果共飲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基于公平原則,就不宜賦予同為成年人的其他共飲者“勸阻其飲酒”的義務。雖然,從人情和道德的角度來講,共飲人或者在場人可以對飲酒人進行善意提示,建議其不要過量飲酒,但這種善意提示絕不具備法律強制性。既然共飲者不具備有效制止他人飲酒的強制權能,只能對飲酒者提出善意的建議,那么,我們很難認為共飲者具備勸阻他人繼續飲酒的義務。
三、那么共飲者在什么情況下,須對其他共飲者承擔救護、救助責任,這種救護、救助責任應達到怎樣的程度?
如果一個喝了酒的人說話、走路、處理事務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那么,就應當認為其他共飲者明知此人已經醉酒,應當予以救助。有義務救護、救助醉酒者的人應當是在場的未飲酒或者飲酒較少且辯認、控制能力未受影響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救護、救助醉酒者的人。
如果共飲者對其他共飲者的處置方式符合普通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就不宜追究其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四、就普通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舉例說明
比如,將一個醉酒引發疾病的人或者飲酒過程中突發嚴重身體不適的人,送往醫院、醫務所;將一個醉酒至行為完全失控的人,置于其成人親屬或者醫院或者能夠提供相應照看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的掌控之下;將一個雖未完全失控但已經出現失控跡象的人,安置在一個相對安全的處所;將一個表面上沒有出現失控跡象的共飲者,送上公交車、出租車,甚至送至家門口等等,這些都可以認為是普通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
答案補充
2005年5月13日上午10時,袁某請張某吃飯,邀請馬某、王某作陪。11時23分,王某中途離席,袁某同事吳某趕到,參與喝酒。4人喝至下午1時許,馬某和吳某有事離開,袁某、張某又到另一桌與3名年輕人喝酒。馬某、吳某20分鐘后返回時,袁某已經喝醉,3人將其送回居住地后各自回家。下午6時30分許,袁某的親友見袁不省人事,遂撥打120急救電話。經醫院診斷,袁某系酒精中毒引發腦溢血死亡。袁某的母親和兒子以4名共飲者過量勸酒,造成袁某酒精中毒死亡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袁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明知白酒對其身體有害,依然過量飲用,最終因酒精中毒引發腦溢血死亡,對自身的死亡承擔80%的責任;4被告明知袁某有高血壓,飲酒時卻未及時勸阻,未盡到注意義務,對袁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按各自參與飲酒的階段,分別承擔責任;判決張某賠償16894元、馬某賠償11263元、吳某賠償5631元、王某賠償56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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