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及量刑標準
致讀者: 將自己不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辦,最大程度的減少自己的損失,爭取自己最大的合法利益。 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及量刑標準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二)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三)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也就是當事人對事情的發生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者放任事件的發生。 (四)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未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二、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事故發生后應如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當事人應當保護好現場,及時報警。 (一)對于肇事方 在事故發生后,肇事方應當保護好現場,及時的報警,積極參與對受傷人員的救治,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遇到問題,要積極的面對,不要試圖逃避法律的制裁,否則可能會因此給自己帶來更不利的影響。報警后參與對受傷人員的救治,不要離開現場或者受害人救治的醫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到達后,要積極配合其工作,如實陳述。 (二)對于被侵害方 事故的發生,都不是事故雙方愿意看到的。既然事故已經發生,損害的結果也已經產生,被侵害方人員應積極救治傷員,穩定自己的情緒,避免因情緒激動,做出不適當的行為,形成新的違法犯罪的情況。避免給己方造成不利的影響。 (三)關于賠償 肇事方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況,賠償的范圍限于對方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對于間接損失,可以不賠償。但是事故的雙方可以對賠償的金額及范圍進行協商,以達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效果。對于事故發生后,雙方都可向律師尋求幫助,律師可以給事故雙方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及其他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量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為: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四、交通肇事罪不起訴條件
交通肇事罪不起訴條件為: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三、交通肇事罪負民事責任嗎
交通肇事罪負民事責任。法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因此交通肇事罪負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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