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受害人的錢怎么辦
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根據相關刑事法律規定,對非法集資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二種途徑救濟: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在經濟活動過程中,資金是不可或缺且十分重要的一環。如果沒有資金的支撐,無論何種經營活動都將無法維持,所以,個人或組織才會發起集資,但現實中會存在一些非法集資的案例,一旦集資者攜款而逃,參與者就會遭受到巨大的損失。一、國家對非法集資的受害者怎么處理? 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根據相關刑事法律規定,對非法集資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二種途徑救濟: 首先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其次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二、如果遇到非法集資騙局時,怎樣維護自己的資金安全 如果發現自己以民間借貸的形式被非法集資所騙,應當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通過刑事偵查措施抓捕嫌疑人、查扣涉案款物。有的群眾,發現自己因非法集資被騙,卻持借據或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保全。一般來講,此類案件法院不會受理,及時受理后也可能裁定駁回起訴。 因為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畢竟公安機關的刑事強制手段和人民法院的民事手段相比在追回被騙資金,控制犯罪嫌疑人方面要嚴厲一些,效果也會好一些。 對于在非法集資案件中的受害者而言,他們最關心的無非是國家對非法集資的受害者怎么處理。非法集資犯罪人員被抓獲之后,追回的錢款會退還受害者,但如果追回的錢款不足以清償受害者的,這一部分損失會由受害者自行承擔,國家也不會再有相關的賠償。所以如果發現自己所參與的行為是非法集資,當事人應及時報案,維護自己的權益。
針對性侵害案的被害人救助包括
針對性侵害案的被害人救助包括:建立專門的受害者支持機構,提供心理咨詢和治療服務;加強警方和司法機構的培訓,確保對性侵案件的調查和起訴過程中尊重受害者權益;推進立法改革,加強對性侵害案件的打擊力度;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對性侵害問題的認知和警覺性;建立匿名舉報機制,鼓勵受害者和目擊者提供線索;加強社區支持網絡,提供安全的庇護所和援助資源。通過綜合性的保護與支持措施,我們可以為性侵害案件的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幫助他們重建自信,恢復生活,并最終實現正義。
(一)統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原則。
補充性原則,即救急不救貧。刑事案件被害方只有在無法獲得犯罪人及時賠償,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社會保險、單位救濟的情況下,才能獲得救助。國家救助是被害人獲得救助的最后手段;有限性原則,即對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決其緊急生活困難,不能作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及時便捷性原則,救助程序不能過于繁雜,作出決定的周期不能太長。
(二)確定救助范圍。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原則是對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損害賠償途徑未果的彌補,解除被害人因不法侵害所導致的生活困境。為此,對救助對象應限定為因犯罪受到人身傷害(限于重傷殘疾及死亡)但無法從加害人及其他方面獲得實際經濟補償,生活特別困難的自然人。具體為:被害人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致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收入來源;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致傷、致殘、需要花費巨額醫療費用,本人又無力支付;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導致經濟遭受巨大損失,生活特別困難;被害人死亡,依靠其贍養、扶養、撫養的近親屬,生活特別困難等。
(三)確立救助基金籌集途徑。
救助金的來源可有以下方面:
1.財政撥款,分級負擔,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設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專項基金;
2.慈善募捐所得;
3.將服刑人員服刑期間的勞動收入以一定的比例納入這個基金中;
4.罪犯的罰金及沒收的財產;
5.被救助的被害人得到賠償后退回的救助款。
(四)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方式。
1.被告人賠償。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首先應當由犯罪人來承擔,這是天經地義的。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要克服片面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傾向,要按照恢復性司法和刑事和解等規定,積極幫助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
2.國家補償。即國家給予遭受特定犯罪行為侵害,損失達到一定程度,并且沒有獲得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直接被害人或死亡的被害人的特定親屬一定經濟救濟的法律制度。對被害人的救助資金要靠財政撥款來保證,但要防止國家財政的過重負擔,還要采取社會捐助等多種途徑的社會協助來彌補這方面的不足。
3.精神撫慰。我國沒有對刑事案件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這不僅與我國民事司法實踐已廣泛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現實相脫節,而且也不符合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和撫慰的初衷。因此,在犯罪人沒有被抓獲或無力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當對被害人的精神予以撫慰,以減輕犯罪造成的傷害。
4.保障訴權。在對被害人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完全到位的情況下,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訴權是司法救濟的最終途徑。一要賦予被害人的量刑建議權。被害人對被告人損害賠償的情況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的理由和建議。二要賦予被害人的上訴權。作為刑事訴訟當事人的被害人,應享有與被告人同等或對等的權利,給予其請求抗訴的權利的同時,賦予其上訴的權利。三要賦予被害人對撤回起訴、不起訴的申訴權。毋庸諱言,受各種條件和原因的限制,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本來就處于弱勢地位,如果不給予其對撤回起訴、不起訴的申訴權,被害人將喪失了獲得司法救濟的途經。公正司法也將成為空中樓閣,無法體現其作用。四要賦予被害人享有同被告人同等的法律援助權利,并適當放寬對被害人進行援助的范圍,加大對未成年被害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女性被害人的援助力度。
(五)確立救助數額。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對被害人的補償,是國家對被害人的一種救助或援助,具有國家福利的性質,而不是賠償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損失。因此,在建立國家補償制度時應對救助金額的總額根據我國財政情況進行適當的限定。同時,在救助金額時,既要考慮被害性質、程度,也要考慮刑事被害人在被害過程中的過錯與責任。被害人以后經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的,應當扣除被救助的數額。
(六)建立救助機構。
救助基金應設立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以縣級為單位,設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增強公正性和透明度,救助機構還可以由社會人士參與。程序上關鍵是建立相關制度,把救助標準、方式、程序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執行;運作中,由被害人提出申請,所辦理案件單位負責呈報,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評估研究,透明化管理。
(七)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
1.救助申請的提出:符合救助條件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應以書面形式向承辦單位提出,提供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并填寫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請表。
2.救助申請的審核:承辦單位對救助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承辦單位將相關材料提交市政法委救助審核室進行二次審核,經審查同意后,提請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領導小組研究決是否實施司法救助。
3.救助金的發放:決定實施司法救助的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申請人下發救助金發放通知單,由申請人持身份證或戶口本、發放通知單到市政法委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領導小組財務室領取救助金。
4.救助材料歸檔:救助金發放后,由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司法救助檔案,將涉案材料歸檔保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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