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的規定,侵害肖像權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未經本人同意,即沒有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換句話說,使用他人的肖像必須經肖像權人本人的同意。本人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可以采用兩種方式:
(1)本人單方面授權給他人而使他人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應當對使用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范圍等做出明確的限制;
(2)本人通過與他人訂立肖像權使用合同而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對使用肖像是有償還是無償以及時間、地點、方式、范圍、是否允許第三人使用等做出明確的約定。另外,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肖像使用問題,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
2、非法利用他人的肖像。所謂的非法利用是指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再現他人肖像的行為,包括商業性的利用和非商業性的利用。包括:
(1)未取得本人的同意而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
(2)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如將他人的肖像制作成圖片予以出手、制作廣告及商標等;
(3)惡意毀損、丑化他人的肖像,如將他人的肖像制作成漫畫丑化他人肖像以及在網絡上修改他人的肖像將他人丑化等。
3、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根據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侵害肖像權的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而不是嚴格責任。也就是說,侵害他人肖像權的人主觀上應當具有過錯才能承當侵權責任。過錯包括過失和故意。但是,在侵權行為人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而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時,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4、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只有造成了損害后果,行為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的后果包括財產損害后果和精神損害后果。
擴展資料:
肖像及肖像權的概念: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所謂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雕塑等各種藝術形式而使公民(自然人)的面部特征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其特點是:
(1)個人性,即肖像必須是個人的形象,并為個人所有;
(2)面部性,即肖像主要是自然人面部特征及其再現;
(3)再現性,即通過繪畫、攝影、雕塑等各種藝術形式而使公民(自然人)的面部特征在物質載體上再現(“鏡中人”),比如照片、繪畫作品等等;
(4)客觀性,即通過攝影、繪畫、雕塑等藝術手段創造出來的肖像必須是現實生活中實際存在的人的面部特征的反映,而不是虛擬的人;
(5)可辨認性,即通過某種藝術手段再現的個人的肖像必須是能夠被人們辨認為具體的某個人。
(6)人格性,即肖像可以可以使肖像人與其他人相區別,并且體現了肖像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利益,常常與肖像人的個人隱私、名譽產生緊密聯系。所謂“肖像權”是指以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及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它直接關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及其形象的社會評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具體人格權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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